北京泰和嘉成拍卖有限公司拍卖相关规则


拍卖规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规则制定

本规则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拍卖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及本公司章程,参照国际通行惯例制定。

第二条:名词解释

本规则各条款内,下列词语具有以下含义:

(一)“本公司”指北京泰和嘉成拍卖有限公司;

(二)“竞买人”指参加本公司举办的拍卖活动,在本公司登记并办理了必要手续,且根据中国法律规定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参加竞购拍卖标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法律、法规对拍卖标的买卖条件或对竞买人的资格有规定的,竞买人应当具备规定的条件或资格。本规则中,除非另有说明或根据文义特殊需要,竞买人均包括竞买人的代理人;

(三)“买受人”指在本公司举办的拍卖活动中以最高应价购得拍卖标的竞买人;但是,文物行政部门指定的国有文物收藏单位在相关法律和本公司规定时间内,成功行使国家优先购买权情形除外,在此情形下该国文物收藏单位为买受人。

(四)“委托人”指委托本公司拍卖本规则规定范围内拍卖标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本规则中,除非另有说明或根据文义特殊需要,委托人均包括委托人的代理人;

(五)“拍卖标的”指委托人所有或依法可以处分的委托本公司进行拍卖的物品,尤其指任何图录内编有任何编号而加以说明的物品;

(六)“拍卖日”指在某次拍卖活动中,本公司公布的正式开始进行拍卖交易之日。若公布的开始日期与开始拍卖活动实际日期不一致,则以拍卖活动实际开始之日为准;

(七)“拍卖成交日”指在本公司举办的拍卖活动中,拍卖师以落槌或者以其他公开表示买定的方式确认任何拍卖标的达成交易的日期;

(八)“落槌价”指拍卖师落槌决定或以其他公开表示买定的方式确认将拍卖标的售予买受人的价格;

(九)“出售收益”指支付委托人的款项净额,该净额为落槌价减去按比率计算的佣金、税费、各项费用及委托人应支付本公司的其他款项后的余额;

(十)“购买价款”指买受人因购买拍卖标的而应支付的包括落槌价、全部佣金以及应由买受人支付的其他各项费用的总和;

(十一)“各项费用”指本公司对拍卖标的进行保险、制作拍卖标的图录及其他形式的宣传品、包装、运输、存储、保管、汇款等所收取的费用以及依据相关法律、法规或本规则规定而收取的其他费用;

(十二)“保留价”指委托人提出并与本公司协商后书面确定的拍卖标的最低售价;

(十三)“参考价”指在拍卖标的图录或其他介绍说明文字之后标明的拍卖标的估计售价。参考价在拍卖日前较早时间估定,并非确定之售价,故有可能调整。不具有法律约束力。

(十四)“保管费”指委托人、买受人按本规则规定应向本公司支付的保管费用,现行收费标准:委托人每日按保留价(无保留价的按约定保险金额)的万分之三收取;买受人每日按落槌价的万分之三收取。

(十五)“网络平台”指本公司为线上线下拍卖活动提供网络服务的平台,包括但不限于本公司官网及APP等平台。拍卖师可以在网络平台在线主持,也可通过网络平台的预设拍卖程序、文字、语言或动画等方式主持。

(十六)“网络账户”指竞买人在本公司网络平台注册后,依据其设置的用户名和密码产生的竞买人独立网络账户。

(十七)“法律”指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规范性文件。

第三条:适用范围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本公司具有合法的拍卖经营主体资格,本公司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和政策允许的范围内,组织和开展拍卖活动。凡参加本公司组织、开展的文物、艺术品等收藏品拍卖活动的委托人、竞买人、买受人和其他相关各方均视为同意且应遵守本规则的内容。

本公司有权决定为特定拍卖场次或拍卖标的提供同步拍卖服务,委托人认可本公司《同步拍卖规则》之规定,任何通过本公司网络平台在本公司举办的线下拍卖活动中参加竞买的竞买人,须同时遵守本公司现行有效的《同步拍卖规则》。

第四条:特别提示

凡参加本公司拍卖活动的委托人、竞买人和买受人应仔细阅读并遵守本规则,并对自己参加本公司拍卖活动的行为负责。如因未仔细阅读本规则而引发的任何损失或责任均由行为人自行承担。因天气或其他原因,本公司有权自行决定将拍卖延期或取消,无需向竞买人做出任何赔偿。在本公司举办的拍卖活动中,竞买人的最高应价经拍卖师落槌或者以其他公开表示买定的方式确认时,即表明该竞买人即成为该拍卖标的买受人。但是,文物行政部门指定的国有文物收藏单位在相关法律和本公司规定内成功行使国家优先购买权的情形除外,在此情形下该国有文物收藏单位为买受人。

本公司、委托人及买受人均应认可拍卖标的已出售、成交的事实,并享有法律规定及本规则约定的权利,履行法律规定和本规则约定的义务。任何一方不履行义务的,均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国家优先购买权,政府有关部门对拍卖标的行使国家优先购买权时,按国家法律及政府有关决定执行,相关各方应予接受并给与必要的配合。

对于文物行政部门向本公司发出的关于国家优先购买权的相关文件,不构成对于拍卖标的的任何真伪、品质及价值的担保或鉴定意见。

第五条:瑕疵担保

本公司特别声明不能保证拍卖标的的真伪、品质及价值,对拍卖标的不承担瑕疵担保责任。所有拍卖标的均以拍卖时的状态出售。

竞买人应亲自审看拍卖标的原物,对竞买拍卖标的的行为承担法律责任。任何竞买人在本公司组织的拍卖活动中参加竞买的行为,应被视为该竞买人对其竞买的拍卖标的的真伪、品质及价格等情况已经进行全面的检验和评估,且对该拍卖标的的真伪、品质及价格等现状感到满意,对拍卖标的瑕疵(如有)已有充分了解并愿意接受。竞买人参加竞买的行为表明其愿意承担因此可能遇到的各种风险,并已放弃拍卖标的的真伪、品质或价值提出异议的权利。

第二章 关于委托人的规定

第六条:委托程序

委托人委托本公司拍卖其物品时,若为自然人的,必须持有效身份证或护照或中国政府认可的其他有效身份证件,并与本公司签署委托拍卖合同;若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应持有效注册登记文件、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或者合法的授权委托证明文件,与本公司签署委托拍卖合同。

委托人应对向本公司提供的信息、资料的真实性负责。

本规则之相关内容,是本公司与委托人之间权利义务的重要约定,构成本公司与委托人之间所签订的委托拍卖合同之重要组成部分,委托拍卖合同未尽事宜应按本规则执行。

委托人委托本公司拍卖其物品时,即自动授权本公司对该物品自行进行展览、展示、制作照片、图示、图录或其他形式的影像制品、宣传品。

第七条:委托人之代理人

委托人之代理人委托本公司拍卖物品的,应向本公司出具相关委托证明文件,提供委托人及代理人的合法身份证明,并与本公司签署委托拍卖合同。委托人的代理人若为自然人的,必须持有有效身份证或护照或中国政府认可的其他有效身份证明文件;若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应持有效注册登记文件、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或者合法的授权委托证明文件。本公司有权对上述委托事项以本公司认为合理的方式进行核查。本公司对上述文件所做的核查或采取的任何其他作为或不作为均不会减轻、免除或影响委托人应承担的责任或义务。

北京泰和嘉成拍卖有限公司拍卖规则

第八条:委托人之保证

委托人就其委托本公司拍卖的拍卖标的不可撤销地向本公司及买受人保证如下:

(一)其对该拍卖标的拥有完整的所有权或享有合法的处分权,对该拍卖标的拍卖、展览、复制、信息网络传播、宣传等不会侵害任何第三方的合法权益(包括但不限于所有权、著作权、名誉权、隐私权、继承权等),亦不违反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二)其已尽其所知,就该拍卖标的来源和瑕疵向本公司进行了全面、详尽的披露和说明,不存在任何隐瞒或虚构之处;

(三)如果其违反上述保证,造成拍卖标的实际所有权人或声称拥有权利的任何第三人提出索赔或诉讼,致使本公司及/或买受人蒙受损失时,则委托人应承担相关法律责任,包括但不限于赔偿本公司及/或买受人因此所遭受的一切损失,并承担因此而发生的一切费用和支出。

(四)拍卖标的发生保险事故后,如果有证据显示拍卖标的与委托人描述不符,则本公司及保险人承担的赔付金额将不会超过保险人所认定的拍卖标的受损前的市价,且委托人应赔偿因其描述不符而给本公司造成的全部损失。

第九条:保留价

所有拍卖标的均设有保留价,本公司与委托人约定无保留价的拍卖标的除外。保留价由本公司与委托人通过协商书面确定。保留价数目一经双方确定,其更改须事先征得对方书面同意。在任何情况下,本公司不对某一拍卖标的在本公司举办的拍卖会中未达保留价不成交而承担任何责任。

第十条:本公司之决定权

本公司对下列事宜拥有完全的决定权:

(一)通过拍卖标的图录及/或新闻媒体及/或其他载体对任何拍卖标的作任何内容说明及/或评价;

(二)是否应征询任何专家意见;

(三)拍卖标的在图录中插图的先后次序、位置、版面大小等安排以及收费标准;拍卖标的展览/展示方式;拍卖标的在展览/展示过程中的各项安排及所应支付费用的标准;

(四)除非本公司与委托人另有约定,本公司对某拍卖标的是否适合由本公司拍卖(即最终是否上拍),以及拍卖地点、拍卖场次、拍卖日期、拍卖条件及拍卖方式等事宜拥有完全的决定权。

(五)本公司可根据不同拍卖条件及拍卖方式等任何情况,在拍卖日期前公布竞买人办理竞买号牌的条件和程序,包括但不限于制定竞买人办理竞买号牌的资格和条件。

第十一条:未上拍拍卖标的

委托人与本公司签署委托拍卖合同且将拍卖标的交付本公司后,若因任何原因致使本公司认为某拍卖标的不适合由本公司拍卖的,则委托人应自收到本公司领取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内取回该拍卖标的(包装及搬运等费用由委托人自行承担),本公司与委托人之间的委托拍卖合同自委托人领取该拍卖标的之日解除。若在上述期限,委托人未取走拍卖标的,则本公司与委托人之间的委托拍卖合同自上述期限届满之日即告解除。若在委托拍卖合同解除后七日内,委托人仍未取走拍卖标的,委托人应自委托拍卖合同解除后第八日起每日按本规则第二条第(十四)款的规定向本公司支付保管费。若在委托拍卖合同解除后六十日内,委托人仍未取回拍卖标的的,本公司有权按本规则第三十条的规定执行。

第十二条:拍卖中止

如出现下列情况之一,则本公司有权在实际拍卖前的任何时间中止任何拍卖标的的拍卖活动:

(一)本公司对拍卖标的权属或真实性持有异议;

(二)第三人对拍卖标的权属或真实性持有异议且能够提供本公司认可的异议所依据的相关证据材料,同时书面表示愿意对中止拍卖活动所引起的法律后果及全部损失承担全部法律责任的;

(三)本公司对委托人所作的说明或对本规则第八条所述委托人保证的准确性持有异议;

(四)有证据表明委托人已经违反或将要违反本规则的任何条款;

(五)拍卖标的涉及任何拥有司法强制权的机关(法院、检察院、公安等)的司法程序(包括但不限于调查、诉讼、保全、查封、禁令、扣押、冻结、强制执行等);

(六)存在任何其他合理原因。

(如因上述情况导致拍卖中止,本公司有权要求委托人支付相当于该拍卖标的保留价(无保留价的,按拍卖标的约定的保险金额)百分之三十的违约金,用于弥补本公司因拍卖中止而产生的实际损失和预期利益损失。)

第十三条:委托人撤回拍卖标的

委托人在拍卖日前任何时间,向本公司发出书面通知说明理由并经本公司同意后,可撤回其拍卖标的。但撤回拍卖标的时,委托人应向本公司支付相当于该拍卖标的的保留价(无保留价的,按拍卖标的约定的保险金额)百分之三十的违约金。违约金不足以弥补本公司损失的,委托人还应赔偿因其撤回拍卖标的给本公司造成的全部损失。因为委托人撤回拍卖标的而引起的任何争议或索赔均由委托人自行承担,与本公司无关。

 委托人撤回拍卖标的的,应在收到本公司领取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内取回该拍卖标的。若在该期限内未取回买卖标的的,委托人应自该期限届满后次日起每日按本规则第二条第(十四)款的规定向本公司支付保管费。若在该期限届满后的六十日内,委托人仍未取回拍卖标的的,本公司有权按本规则第三十条的规定执行。

第十四条:自动受保

除委托人另有书面指示外,在委托人与本公司签署委托拍卖合同且将拍卖标的交付本公司后,所有拍卖标的将自动受保于本公司投保的保险,保险金额以本公司与委托人在委托拍卖合同中确定的保留价为准(无保留价的,以该拍卖标的约定的保险金额为准;调整拍卖保留价的,以该拍卖标的调整后的保留价为准)。 

此保险金额只适用于向保险公司投保,以及在保险事故发生后向保险公司索赔,并非本公司对该拍卖标的价值的保证或担保,也不意味着该拍卖标的由本公司拍卖,即可售得相同于该保险金额之款项。

第十五条:保险费

除委托人与本公司另有约定外,拍卖成交后,委托人应支付相当于落槌价百分之一的保险费。如拍卖标的未能成交,委托人应支付相当于保留价百分之一的保险费(无保留价的,按约定的拍卖标的保险金额;调整拍卖保留价的,按该拍卖标的调整后的保留价)。

第十六条:保险期间

委托人与本公司签署委托拍卖合同且将拍卖标的交付本公司之时起,保险期间开始计算。如拍卖标的拍卖成交,保险期限至拍卖成交日起第七日止或买受人领取拍卖标的之日止(以二者中较早者为准)。如拍卖标的拍卖未成交、因任何原因未上拍,则保险期限至委托人收到本公司告知其领回拍卖标的通知之日起七日届满为止。

第十七条:委托人安排保险

如委托人以书面形式告知本公司不需投保其拍卖标的,则风险由委托人自行承担,且委托人应随时承担以下责任(除非法院或仲裁机构另有裁定):

(一)对其他任何权利人就拍卖标的毁损、灭失向本公司提出的索赔或诉讼作出赔偿;

(二)对因任何原因造成拍卖标的损毁、灭失,而致使本公司或任何权利人所遭受的全部损失及所支出的全部费用承担赔偿责任。

(三)将本条所述的赔偿规定通知该拍卖标的任何承保人。

第十八条:保险免责

以下事项不属于本公司及保险赔偿范围:

(一)因任何修理、修复、润饰、或类似工作过程,因自然磨损、固有瑕疵、内在或潜在缺陷、物质本身变化(自然变形)、自燃、自热、氧化、锈蚀、渗漏、鼠咬、虫蛀、虫咬、虫害、霉变、真菌、腐烂、汗渍、水渍、大气(气候或气温) 变化、湿度或温度转变、正常水位变化或其他渐变原因;大气污染、土地污染、水污染及其他非放射性污染、地震、海啸;火灾、爆炸时拍卖标的遭受的盗窃;战争、类似战争行为、敌对行为、武装冲突、恐怖活动、谋反、政变、罢工、暴动、民众骚乱、行政行为或司法行为、核裂变、核聚变、核武器、核材料、核辐射以及放射性污染对拍卖标的造成的任何毁损、灭失;因涉及特殊年份、日历或历法变更(包括闰年的计算),而直接或间接引起计算机硬件设备、程序、软件、芯片、媒介物、集成电路及其它电子设备中的类似装置中的故障;因飞机或其他航空器材以高速或超高音速飞行而引起的声波等原因对拍卖标的造成的任何损失。

(二)因任何原因造成的图书框架或玻璃、囊匣、底垫、支架、装裱、插册、轴头或类似附属物的毁损、灭失。

(三)因任何情形引起的各种间接损失。

第十九条:保险赔偿

凡属因本公司为拍卖标的所购保险承保范围内的事件或灾害所导致的拍卖标的毁损、灭失,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有关保险的法律和规定处理。本公司在向保险公司进行理赔,并获得保险赔偿后,以保险赔款扣除本公司费用(佣金除外)的余款为上限支付委托人补偿金。

第二十条:竞买禁止

委托人不得竞投自己委托本公司拍卖的物品,也不得委托他人代为竞买。若违反本条规定,委托人应自行承担相应之法律责任,并赔偿因此给本公司造成的全部损失。

第二十一条:佣金及各项费用

除委托人与本公司另有约定外,委托人同意本公司按落槌价百分之十二扣除佣金并同时扣除其他各项费用。尽管本公司是委托人的代理人,但委托人同意本公司可根据本规则第四十八条的规定向买受人收取佣金及其他各项费用。

第二十二条:未成交手续费

如某拍卖标的竞投价低于保留价的数目而未能成交,则委托人授权本公司向其收取按保留价百分之三计算的未拍出手续费,并同时收取其他各项费用。

第二十三条:出售收益支付

如买受人已按本规则第四十九条的规定向本公司付清全部购买价款,则本公司应自拍卖成交日起三十五日后以人民币将出售收益支付委托人,银行收取之汇款费用由委托人承担。如委托人选择以人民币以外的其他货币支付,应自行承担汇率波动风险。本公司为将人民币兑换成委托人要求之外币所引致之所有银行手续费、佣金或其他相关费用,均由委托人承担;委托人实际收到出售收益的时间会受到国家政策及银行审批等因素影响,收款时间以银行实际到账时间为准。

第二十四条:延迟付款

如本规则第四十九条规定的付款期限届满,本公司仍未收到买受人的全部购买价款,则本公司将在实际收到买受人支付的全部购买价款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但该时限亦应在拍卖成交日起三十五日后)将出售收益支付委托人。

第二十五条:撤销交易

拍卖成交日起六十日内,如买受人仍未向本公司付清全部购买价款,则自第六十一日起,委托人向本公司发出书面通知并经本公司同意后,委托人有权撤销交易。委托人申请撤销交易的,应当将已收取的买受人支付的款项全部退回本公司。委托人以赔偿损失等任何理由拒不退回或拒不全额退回的,本公司有权拒绝委托人撤销交易的申请。本公司将在做出同意委托人撤销交易的决定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向买受人发出撤销交易的通知。如委托人将撤销交易的通知送达本公司之时,买受人已经付清全部购买价款和/或已经办理完毕提货手续的,委托人撤销交易的通知视为自动废止,相关交易应按照本规则第二十四条等规定继续履行,委托人应予以必要的配合并不得就此提出任何异议。

如委托人撤销交易,则委托人应自收到本公司领取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内取回该拍卖标的,委托人自行承担包装及搬运等费用。若超过该期限,委托人应自该期限次日起每日按本规则第二条第(十四)款的规定向本公司支付保管费。若在该期限届满后的六十日内,委托人仍未取回拍卖标的的,本公司有权按本规则第三十条的规定执行。

第二十六条:税项

委托人应就其所得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之规定自行履行纳税义务。如委托人所得应向政府纳税,且本公司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相关法律之规定负有代扣代缴义务,则本公司将依法代扣代缴委托人应缴纳之税费,委托人应协助办理所有手续。

第二十七条:代为追索

如买受人未按本规则按期足额付款,并且委托人要求本公司向买受人追索欠款,则本公司在认为实际可行的情况下,可以采取适当措施(包括但不限于通过法律途径解决)协助委托人向买受人追索欠款,但是委托人应向本公司支付因追索行为可能产生的合理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诉讼费、律师费、差旅费等)。本公司有权自行决定合理费用的具体数额,并在实际产生的追索费用数额确定后,向委托人退还其支付的费用余额或要求委托人补齐追索费用。

上述约定并不排除委托人亲自或委托第三方向买受人追索欠款的权利,亦不导致本公司在任何情况下承担代委托人向买受人追索相应欠款的义务。本公司在任何情况下不应因买受人未能按期足额付款而向委托人承担相应责任。

第二十八条:本公司之最终决定权

本公司可视具体情况独立决定下列事项: 

(一)对竞买人减免收取保证金;

(二)同意购买价款以特殊付款条件支付;

(三)搬运、储存及投保已出售的拍卖标的;

(四)根据本规则有关条款,解决买受人提出的索赔或委托人提出的索赔;

(五)与买受人和解或采取其他必要措施收取买受人拖欠的款项;   

(六)本规则中明确本公司有权自行决定的其他事项。

第二十九条:拍卖标的未能成交

如拍卖标的未能成交,委托人应自收到本公司领取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内取回该拍卖标的(包装及搬运等费用由委托人自行承担),并向本公司支付未拍出手续费及其他各项费用。本公司与委托人之间的委托拍卖合同自委托人领取该拍卖标的之日解除。若在上述期限,委托人未取走拍卖标的,则本公司与委托人之间的委托拍卖合同自上述期限届满之日即告解除。但本规则仍对本公司与委托人继续有效。若在委托拍卖合同解除后七日内,委托人仍未取走拍卖标的,委托人应自委托拍卖合同解除后八日起每日按本规则第二条第(十四)款的规定向本公司支付保管费。若在委托拍卖合同解除后六十日内,委托人仍未取回拍卖标的的,本公司有权按本规则第三十条的规定执行。

第三十条:延期取回拍卖标的

委托人应对其超过本规则规定期限未能取回其拍卖标的而在该期限后所发生之一切风险及费用自行承担责任。

如因拍卖标的未上拍、委托人撤回拍卖标的、拍卖标的未能成交、委托人撤销拍卖交易等情形导致委托人应按本规则规定取回拍卖标的,委托人却延期未取回的,则本公司有权在本规则规定的期限届满后,以公开拍卖或其他本公司认为合适的方式及条件出售该拍卖标的。处置所得在扣除本公司因此产生之全部损失、费用(保险费、搬运费、公证费等)后,若有余款,则余款由委托人自行取回,该余款不计利息。

无论委托人是否延期取回拍卖标的,如委托人要求本公司协助退回其拍卖标的,退回的风险及费用由委托人承担,除非特别指明并负担保险费外,一般在运输中不予投保。

第三章 关于竞买人和买受人的规定

第三十一条:拍卖标的图录

在本公司举办的拍卖活动中,为便于竞买人及委托人参加拍卖活动,本公司均将制作拍卖标的图录,对拍卖标的之状况以文字及/或图片进行简要陈述。拍卖标的图录中的文字、参考价、图片以及其他形式的影像制品和宣传品,仅供竞买人参考,并可于拍卖前修订,不表明本公司对拍卖标的真实性、价值、色调、质地、有无缺陷等所作的担保。

第三十二条:图录之不确定性

因印刷或摄影等技术原因造成拍卖标的在图录及/或其他任何形式的图标、影像制品和宣传品中的色调、颜色、层次、形态等与原物存在误差者,以原物为准。本公司及其工作人员或其代理人对任何拍卖标的用书面或口头(包括证书、图录、状态说明/报告、幻灯投影、新闻载体、网络媒体等)所作的介绍及评价,均为参考性意见,不构成对拍卖标的任何担保或承诺。本公司及其工作人员或其代理人毋需对上述之介绍及评价中的不准确或遗漏之处负责。本公司及其工作人员或其代理人对拍卖标的任何说明中引述之出版著录仅供竞买人参考。本公司不提供著录书刊等资料之原件或复印件,并保留修订引述说明的权利。

第三十三条:竞买人之审看责任

本公司特别声明,不能保证拍卖标的的真伪、品质及价值,对拍卖标的不承担瑕疵担保责任。竞买人及/或其代理人有责任自行了解有关拍卖标的实际状况并对自己竞投某拍卖标的行为承担法律责任。

本公司郑重建议,竞买人应在拍卖日前,以鉴定或其他方式亲自审看拟竞投拍卖标的之原物,自行判断该拍卖标的的真伪、品质及价值等情况,而不应依赖本公司拍卖标的图录、状态说明/报告,以及其他形式的书面或口头之表述做出决定。

第三十四条:竞买人登记、竞买号牌

竞买人为自然人的,应在拍卖日前持有效身份证或护照或本公司认可的其他有效身份证件填写并签署登记文件;竞买人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应在拍卖日前持有效的注册登记文件、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或者合法的授权委托证明文件,以及本公司要求提交的其他资料,填写并签署登记文件,根据本公司公布的办理竞买号牌的条件和程序,办理并领取竞投号牌。

如竞买人符合本公司规定的线上申请线下拍卖活动竞买号牌的条件,则竞买人可以通过本公司网络平台注册登记并申请竞买号牌,竞买人应按要求填写身份信息并上传本公司认可的身份证明资料。

竞买人应对向本公司提供的信息、资料的真实性负责。

本公司有权要求竞买人提供财务状况证明、担保、存款证明及/或要求竞买人为其有意竞买的拍卖标的提供其他担保。

本公司可根据不同拍卖标的、 拍卖条件及拍卖方式等任何情况,在拍卖日前公布办理竞买号牌的条件和程序,包括但不限于竞买人办理竞买号牌的资格和条件。竞买人通过本公司网络平台申请办理线下拍卖活动号牌的,如自然人本人领取号牌,应出示其于网络平台上传的身份证件原件;如委托代理人领取号牌,则代理人应出示其身份证原件,且代理人的身份须与竞买人网上提交的授权文件相符。 本公司不保证竞买人能够通过网络平台成功申请线下拍卖活动竞买号牌,如系统审核未通过,则竞买人应自行承担无法参与竞买的后果。

本公司郑重提示,竞买号牌是竞买人参加现场竞价的唯一凭证。竞买人应妥善保管,不得将竞买号牌出借他人使用。一旦丢失,应立即以本公司认可的书面方式办理挂失手续,并由拍卖师现场宣布该竞买号牌作废。

无论是否接受竞买人的委托,凡持竞买号牌者在拍卖活动中所实施的竞买行为均视为竞买号牌登记人本人所为,竞买号牌登记人本人应当对持竞买号牌者的行为承担法律责任,除非竞买号牌登记人本人已以本公司认可的书面方式在本公司办理了该竞买号牌的挂失手续,并由拍卖师现场宣布该竞买号牌作废。

第三十五条:保证金

保证金的数额由本公司在拍卖日前公布,竞买人参加本公司拍卖活动,应按本公司公布数额交纳足额保证金。本公司有权减免收取保证金。竞买人支付的保证金到账时间以拍卖人开户银行实际到账时间为准,本公司不对因保证金未及时到账导致竞买人无法参与竞买承担责任。本公司有权只接受竞买人本人账户支付的保证金。若竞买人购得拍卖标的,则本公司有权将竞买人交纳的保证金(包括其于不同时间通过不同方式交纳的所有保证金)转变为拍卖标的的购买价款。

若竞买人未能购得拍卖标的或部分保证金转变为购买价款后或结算后保证金仍有余额,且竞买人没有正在竞买过程中的拍卖标的,本公司将剩余保证金退还给竞买人。

本公司退还任何保证金时不支付任何利息或收益。

本公司有权将竞买人通过不同方式交纳的所有保证金用于清偿竞买人欠付本公司、本公司的母公司、子公司、分公司、办事处(联络处)、关联公司之任何款项。当买受人购得多件拍卖标的时(包括在本公司线上线下的不同拍卖活动中购得多件拍卖标的),本公司有权决定买受人名下全部保证金转变为购买价款后的分配方式。

第三十六条:本公司之选择权

本公司有权酌情拒绝任何人参加本公司举办的拍卖活动或进入拍卖现场,或在拍卖会现场进行拍照、录音、摄像等活动,且不承担因此而可能产生的任何责任或损失。

第三十七条:异常情况处理

当拍卖现场出现异常情况影响拍卖活动正常进行时,本公司有权根据实际情况做出相应处理,包括但不限于:暂停拍卖,继续拍卖,暂停某种竞买方式,决定将有争议的拍卖标的重新拍卖,另行组织拍卖活动或取消拍卖活动。因异常情况或本公司上述处理方式而可能产生的任何损失本公司不承担任何责任。

如拍卖现场出现任何争议,本公司有权予以协调解决。

第三十八条:以当事人身份竞买

除非某竞买人在拍卖日前向本公司出具书面证明并经本公司书面认可,表明其身份是某竞买人的代理人,否则每名竞买人均被视为竞买人本人。

第三十九条:委托竞投

竞买人应亲自出席拍卖会。如不能出席,可采用书面形式或通过本公司网络平台委托本公司代为竞投。本公司有权决定是否接受上述委托。

第四十条:委托手续

竞买人应在规定时间内(不迟于拍卖日前二十四小时)办理委托手续,向本公司出具书面委托竞投授权书,并应根据本规则第三十五条之规定同时缴纳保证金。

竞买人应在委托竞投授权书中准确填写即时通讯方式及工具。在本公司受托竞投期间,该即时通讯工具所传达之竞买信息(无论是否为竞买人本人传达)均视为竞买人本人行为,竞买人应承担全部法律责任。竞买人应亲自使用该即时通讯工具,一旦丢失或无法控制该即时通讯工具,应立即以本公司认可的书面方式通知本公司并变更委托竞投授权书中填写的即时通讯方式。竞买人以书面方式确认某种即时通讯方式及工具,即应视为竞买人认可该即时通讯方式及工具的安全性、通讯内容之真实性和客观性,不得事后提出异议。

第四十一条:取消委托

委托本公司竞投之竞买人如需取消委托授权,应不迟于拍卖日前二十四小时书面通知本公司。竞买人委托本公司代为竞投的,竞买结果及相关法律责任由竞买人承担。

第四十二条:委托竞投之免责

鉴于委托竞投系本公司为竞买人提供的代为传递竞买信息的免费服务,本公司及其工作人员对竞投未成功或代理竞投过程中出现的疏忽、过失或无法代为竞投等不承担任何责任。

第四十三条:委托在先原则

若两个或两个以上委托本公司竞投之竞买人用书面方式以相同委托价对同一拍卖标的出价且最终拍卖标的以该价格落槌成交,则本公司以最先收到委托竞投授权书者为该拍卖标的买受人。

第四十四条:拍卖师之决定权

拍卖师对下列事项具有绝对决定权:

(一)拒绝或接受任何出价;

(二)出现异常情况或争议时,不论在某件拍卖标的拍卖之时或拍卖之后,有权决定最高应价人、是否暂停拍卖、继续拍卖、取消拍卖或将有争议的拍卖标的重新拍卖,以及重新拍卖时是否认可原有出价效力;

(三)按照其认为合适的竞价阶梯开始进行竞投,有权提高或降低竞价阶梯;

(四)就不设保留价的拍卖标的,除非已有竞投,否则拍卖师有权自行酌情决定起拍价;

(五)在拍卖现场采取其认为适当的其他行动。

第四十五条:影像显示板及货币兑换显示板

本公司为方便竞买人,可能于拍卖中使用影像投射或其他形式的显示板,所示内容仅供参考。影像投射或其他形式的显示板所示之数额、拍卖标的编号、拍卖标的图片或参考外汇金额等均有可能出现误差、滞后甚至无法显示,本公司对因此导致的任何损失不承担任何责任。

第四十六条:拍卖成交

经拍卖师落槌或者以其他公开表示买定的方式确认时,该竞买人竞投成功,即表明竞买人对拍卖过程无异议且承诺对其竞买行为负责,该竞买人成为拍卖标的的买受人。买受人应当签署成交确认书/拍卖笔录,若买受人未能签署成交确认书/拍卖笔录,不影响买受人应承担之法律责任。买受人因此未履行付款义务的,本公司有权要求买受人赔偿因此给本公司造成的全部损失并有权依据本规则第五十六条的规定向买受人追究法律责任。

竞买成功后,如果买受人未亲自签署成交确认书/拍卖笔录,而是由他人(包括但不限于持竞买号牌者)现场代为签署,则无论该签字人是否向本公司提供了买受人的授权委托书,也无论成交确认书/拍卖笔录上的签字是否为买受人本人的名字,均视为买受人授权该等人士代为签署,除非买受人于拍卖现场提出异议,否则签字人一切行为的法律后果均由买受人承担。

第四十七条:拍卖记录

本公司进行拍卖时,制作拍卖笔录,拍卖笔录由拍卖师、记录人签名。在本公司举行的拍卖活动中,最高应价经拍卖师落槌或者以其他公开表示买定的方式确认后,买受人应当在成交记录上签名。

第四十八条:佣金及各项费用

竞买人竞投成功后,即成为该拍卖标的买受人。买受人应支付本公司相当于落槌价百分之十五的佣金,同时应支付其他各项费用,且其承认本公司可根据本规则第二十一条的规定向委托人收取佣金及其他各项费用。

第四十九条:付款时间

拍卖成交后,买受人应自拍卖成交日起七日内一次付清购买价款并领取拍卖标的(包装及搬运、运输保险费用等费用由买受人自行承担),否则应承担违约责任。本公司保留拒收除买受人以外其他任何第三方付款的权利。如买受人购得多件拍卖标的而未付清全部购买价款,且支付购买价款时并未书面指定支付某件拍卖标的购买价款,则本公司有权自行决定其购买价款的分配方式。

第五十条:支付币种

所有价款应以本公司指定的货币支付,如买受人以本公司指定的货币以外的其他货币支付,买受人应按照中国人民银行于付款日前一个工作日公布的人民币与该币种的汇价折算应支付的外币数额。本公司尽量于收到前述价款之日起第二个工作日进行兑换。若所兑换的人民币少于买受人应支付的人民币金额,买受人应自行承担汇率波动风险,对差额部分予以补足。本公司为将买受人所支付之该种外币兑换成人民币所引致之所有银行手续费、佣金或其他相关费用,均由买受人承担。

第五十一条:所有权转移

买受人全额支付购买价款后,即可获得拍卖标的所有权。

第五十二条:风险转移

竞投成功后,拍卖标的风险于下列任何一种情形发生后(以较早发生日期为准)即由买受人自行承担:

(一)买受人领取所购拍卖标的;

(二)买受人向本公司支付有关拍卖标的全部购买价款;

(三)拍卖成交日起七日届满。

第五十三条:领取拍卖标的

买受人须在拍卖成交日起七日内前往本公司住所地或本公司指定之其他地点领取所购买的拍卖标的。若买受人未能在拍卖成交日起七日内领取拍卖标的,则因逾期造成对该拍卖标的保管费、搬运、储存及保险费用均由买受人承担,且买受人应对其所购拍卖标的负全责,即使该拍卖标的仍由本公司或其他代理人代为保存,本公司及其工作人员或其代理人对任何原因所致的该拍卖标的毁损、灭失,不负任何责任。

如买受人有正在竞买过程中的拍卖标的,或欠付本公司、本公司的母公司、子公司、分公司、办事处(联络处)、关联公司其他款项,买受人不得领取任何拍卖标的。

第五十四条:包装及搬运

本公司工作人员应买受人要求代为包装及处理购买的拍卖标的,仅应视为本公司对买受人提供的服务,本公司可酌情决定是否提供此项服务,若因此发生任何损失均由买受人自负。在任何情况下,本公司对因任何原因造成的玻璃或框架、囊匣、底垫、支架、装裱、插册、轴头或类似附属物的损坏不负责任。此外,对于本公司向买受人推荐的包装公司及装运公司所造成的一切错误、遗漏、损坏或灭失,本公司亦不承担责任。

第五十五条:拍卖标的出境和入境

任何拍卖标的皆有可能受到拍卖地国家出口法律及其他国家或地区进出口法律限制,买受人须于竞买前自行寻求专业意见,确认拍卖标的满足法律对进出口的要求。如将文物携运出境,买受人须依法自行办理文物出境审核手续。处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监管下或处于保税区的拍卖标的,拍卖成交后,买受人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有关规定自行办理入境手续,并自行承担相应税费。买受人不得以未获发任何许可证或相关文件作为撤销交易或要求延迟付款的理由。

第五十六条:未付款之补救方法

本公司没有调查竞买人、买受人付款能力的义务。若买受人未按照本规则规定按期足额付款,本公司有权采取以下之一种或多种措施:

(一)竞买人购得拍卖标的后,若未按照规定时间缴付购买价款,保证金(定金)不予退还,同时还应按照本规则规定承担相应责任;买受人以同一竞买号牌同时购得多件拍卖标的,拍卖成交后,若买受人未按规定时间支付任一拍卖标的购买价款,应视为买受人已构成实质性违约,则全部竞买保证金(定金)不予退还,同时还应按照本规则规定承担其他违约责任。本公司有权将上述不予退还的保证金优先用于赔偿本公司的佣金收入及各项费用损失,剩余部分留存本公司用于对委托人的损失进行赔偿。有多个委托人受到损失时,本公司无需征询买受人意见即可自行决定保证金的分配方式;

(二)在拍卖成交日起三十日内,如买受人未按本规则第四十九条的规定向本公司付清全部购买价款,本公司有权(但并非义务)将买受人全部或部分资料、信息提供给与本公司有合作关系的第三方机构,委托该机构代为向买受人催要欠付的全部或部分购买价款;

(三)在拍卖成交日起七日后,如买受人仍未足额支付购买价款,本公司则自拍卖成交日后第八日起就买受人未付款部分按照日息万分之三收取利息,直至买受人付清全部款项之日止,买受人与本公司另有协议者除外;本公司有权保留该利息;

(四)对买受人提起诉讼,要求赔偿本公司因其违约造成的一切损失,包括因买受人迟付或拒付款项造成的利息损失,全部佣金收入及各项费用损失、赔偿金,因诉讼产生的合理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诉讼费、律师费、差旅费等)及其他相关费用;

(五)将买受人在本公司拍卖的该件或任何其他拍卖标的,以及因任何原因由本公司占有该买受人的任何其他财产或财产权利,作为质押担保。质押期间发生的一切费用及/或风险均由买受人承担。若买受人未能在本公司指定时间内履行其全部相关义务,或未向本公司支付全部损失、赔偿金,则本公司有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相关法律法规之规定处分留置物。处分留置物所得不足抵偿买受人应付本公司全部款项的,本公司有权另行追索;

(六)拍卖成交日起六十日后,如买受人仍未向本公司付清全部购买价款的,本公司则自拍卖成交日后第六十一日起有权视具体情况撤销或同意委托人撤销在同一或任何其他拍卖中向同一买受人售出的该件或任何其他拍卖标的交易,并保留追索因撤销该笔或任何其他交易致使本公司所蒙受全部损失的权利;

(七)经征得委托人同意,本公司可按照本规则规定再行拍卖或以其他方式出售该拍卖标的。原买受人除应当支付第一次拍卖中买受人及委托人应当支付的佣金/佣金及其他各项费用并承担再次拍卖或以其他方式出售该拍卖标的所有费用外,若再行拍卖或以其他方式出售该拍卖标的所得的价款低于原拍卖价款的,原买受人应当补足差额;

(八)将本公司在任何其他交易中欠付买受人的款项抵销买受人欠付本公司的任何款项;将买受人支付的任何款项用于清偿买受人欠付本公司的任何款项,而不论买受人是否指示用以清偿该笔款项。

第五十七条:延期领取拍卖标的之补救方法

若买受人未能按照本规则第四十九条规定的时间领取其购得的拍卖标的,则本公司有权采取以下之一种或多种措施:

(一)将该拍卖标的储存在本公司或其他地方,由此发生的一切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自拍卖成交日起的第八日起按本规则第二条第(十四)款的规定计收保管费等)及/或风险均由买受人承担。在买受人如数支付全部购买价款后,方可领取拍卖标的(包装及搬运等费用由买受人自行承担);

(二)买受人应对其超过本规则规定期限未能领取相关拍卖标的而在该期限届满后所发生之一切风险及费用自行承担责任。如买受人自成交日起的六十日内仍未领取拍卖标的的,则本公司有权以公开拍卖或其他本公司认为合适的方式及条件出售该拍卖标的,处置所得在扣除本公司因此产生之全部损失、费用(包装及搬运费用、运输保险费用、保管费、公证费等)后,若有余款,则由买受人自行取回,该余款不计利息。

第四章 其 他

第五十八条:国家优先购买权

政府有关部门对拍卖标的行使国家优先购买权时,按国家法律及政府有关决定执行,相关各方应予接受并给予必要的配合。

对于文物行政部门向本公司发出的关于国家优先购买权的相关文件,不构成对于拍卖标的的任何真伪、品质及价值的担保或鉴定意见。

第五十九条:保密责任及资料收集

本公司有义务为委托人、竞买人及买受人保守秘密(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及本规则另有规定,或公权力机关要求披露的情况除外),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和本规则维护委托人、竞买人、买受人和本公司的正当权益不受侵害。在委托人或买受人出现违约行为的情况下,本公司有权根据自己的判断决定向委托人或买受人被披露另一方的身份信息(包括但不限于姓名/名称、住所、身份信息),使受到损害的一方得以通过法律诉讼或者其他合法方式获得损害赔偿;本公司有权将违约人的身份信息公开或报送司法机关、行业组织、征信机构。

本公司可能对任何拍卖过程进行录音、录像记录,并需要向竞买人收集个人资料或向第三方收集有关竞买人的资料(例如向银行索取信用审核)。这些资料会由本公司处理并且保密,有关资料仅有可能根据本规则的目的提供给本公司、办事处(联络处)关联公司,以协助本公司为竞买人提供完善的服务、进行客户分析,或以便提供符合竞买人要求的服务。为了竞买人的权益,本公司亦可能需要向第三方服务提供商(例如运输公司或仓储公司)提供竞买人的部分个人资料。竞买人参加本公司的拍卖,即表示竞买人同意上文所述及本公司于网络平台公示的《隐私条款》。

第六十条:鉴定权

本公司认为需要时,可以对拍卖标的进行鉴定。鉴定结论与委托拍卖合同载明的拍卖标的状况不符的,本公司有权变更或者解除委托拍卖合同。

第六十一条:著作权

委托人不可撤销授权本公司对其委托本公司拍卖的任何物品制作照片、图示、图录或其他形式的影像制品,本公司依法享有上述照片、图示、图录或其他形式的影像制品的著作权,有权对其依法加以使用。对于委托人提供给本公司的与拍卖标的有关的照片、图片及文字资料,本公司亦有权为拍卖目的加以使用,若因此引起照片、图片及文字资料相关权利人的索赔,委托人应负责妥善解决,确保本公司无需为此承担任何赔偿责任。

第六十二条:免除责任

本公司作为委托人的代理人,对委托人或买受人的任何违约行为不承担责任。拍卖无效之赔偿责任:因相关人原因导致拍卖交易无效的,则相关人承担赔偿责任,以弥补本公司的全部损失。赔偿标准以该拍卖交易有效时本公司可得利益及为追索该利益损失而支付的全部费用为准。

第六十三条:通知

竞买人及委托人均应将其固定有效的通讯地址和联络方式以竞买登记文件、委托拍卖合同或其他本公司认可的方式告知本公司,若有改变,应立即书面告知本公司。因未书面告知变更信息,导致一切不利的法律后果应由竞买人、买受人或委托人自行承担。本规则中所提及之通知以及任何与本公司拍卖业务相关的通知,指包括电话形式的口头通知及以信函、传真、电子邮件、即时通讯信息、网络平台推送等形式发出的书面通知。如以电话形式通知,只要本公司按照竞买人及委托人签署文件或注册网络账户时填写的号码拨通电话,则无论实际接听者是否为竞买人、买受人或委托人本人,均视为本人已接到口头通知。如以邮递方式发出,一旦本公司将通知交付邮递单位,则视为本公司已发出该通知,同时应视为收件人已按正常邮递程序收到该通知。如以其他书面方式发出,则发送当日为收件人收到该通知日期。非因本公司原因导致竞买人、买受人或委托人没有收到本公司通知,本公司不承担责任。

第六十四条:可分割性

如本规则之任何条款或部分因任何理由被有权机构认定为无效、不合法或不可强制执行,本规则其他条款或部分仍然有效,相关各方必须遵守、执行。

第六十五条:争议解决

因依照本规则参加本公司拍卖活动而引起或与之有关的任何争议,相关各方应向本公司住所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解决该等争议的准据法应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

第六十六条:规则版权所有

本规则由本公司依法制订和修改,相应版权归本公司所有。未经本公司事先书面许可,任何人不得以任何方式或手段,利用本规则获取商业利益,亦不得对本规则之任何部分进行复制、传送或储存于可检索系统中。

第六十七条:单数词语与复数词语

在本规则条款中,根据上下文义,单数词语亦包括复数词语,反之亦然。

第六十八条:修改权

本规则的修改权属于本公司,本公司有权根据实际情况随时对本规则依法进行修改,并且本规则自修改之日起自动适用修改后的版本。本规则如有修改,本公司将及时依法以本公司认为合适的方式公示,请相关各方自行注意,本公司有权不予另行单独通知。

第六十九条:文本适用

除非经本公司另行同意,本规则第六条中所述之委托拍卖合同及第二十五条中所述之撤销交易通知等相关文本均适用本公司制定的文本。本公司制定的该等相关文本与本规则共同构成一个不可分割之组成整体。

第七十条:施行时间

本规则于2023年9月1日起施行。

第七十一条:解释权

本规则的解释权属于北京泰和嘉成拍卖有限公司。


物流运输服务条款

 

物流运输服务条款

 

我们之间的协议

  本“物流运输”服务条款(以下简称“本条款”)是泰和嘉成拍卖网用户协议(以下简称“海外代拍协议”) 的补充条款之一, 构成您(以下也被称为“用户”、“网站用户”或“代拍服务用户”)和泰和嘉成拍卖之间具有法律约束力的合同。 当本条款与用户协议有任何冲突或 不一致时,适用本条款。在使用泰和嘉成拍卖网站(以下简称“网站”)接受“海外代拍”服务前, 请务必仔细阅读、同意并接受本条款中的所有内容,包括但不限于以 下明示载明的内容及因被提及而纳入的其他条款和条件(例如隐私条款等)。 如您不同意本条款,则您应立即停止“海外代拍”服务的注册程序。 在本条款中,泰和嘉成拍卖是指北京泰和嘉成拍卖有限责任公司。 需提醒您注意的是,本条款可能会改变,并且泰和嘉成拍卖保留随时修改本条款的权利。修改通知将在网站上发布。 修改后的条款生效时间为:(1)对新注册的用户立即生效。(2)对现有用户,在发布日(不含)后第三十(30)天开始生效。 

第一条 您同意并认可,本服务是基于您的委托,由泰和嘉成拍卖安排第三方运输商为您提供的国际电子商务物流服务。 泰和嘉成拍卖可以自己的名义与第三方运输商签署相关物流运 输合同。您充分知悉并确认,虽然泰和嘉成拍卖为相关物流运输合同的签署方, 但该等签署系基于您的委托,泰和嘉成拍卖不承担与该等物流运输合同有关的一切法律后果。您同意,泰和嘉成将拍品交付运输商时,是向您交付拍品,拍品的风险由您承担。 同时,鉴于泰和嘉成拍卖不成为与该等物流运输合同相关买卖合同的当事人,泰和嘉成拍卖亦不承担一切与商品相关的瑕疵、侵害知识产权等责任。

 1. 在用户成功拍得拍品后,泰和嘉成拍卖可以提供的服务包括代拍拍品的包装, 提货以及协助用户与泰和嘉成拍卖安排的第三方运输商将拍品运输到指定目的地等,上述服务的费用不包含在拍品的成交价格内,需用户另行支付。

 2. 用户可以根据相应的运输规则委托泰和嘉成拍卖对代拍拍品投保, 避免由于运输过程中造成的破损或者丢失所带来的损失,此项服务的费用不包含在拍品的成交价格内,需用户另行支付。

 3. 当用户的代拍拍品需要运输到中国时,泰和嘉成拍卖可以全力协助用户安排进口清关工作, 但泰和嘉成拍卖不承诺所有的代拍拍品均可顺利通过中国海关放行。

 4. 鉴于中国海关针对私人物品进口的相关规定,通过国际邮政和国际快递方式进口时,中国海关存在不予以私人物品方式进行进口申报的可能。 有鉴于此,如用户有需 要并请求泰和嘉成拍卖为其安排代理报关时,泰和嘉成拍卖可为用户安排贸易代理公司协助用户安排正式进口申报, 用户需配合办理必要的手续和提供必要的报关单据,此项 服务泰和嘉成拍卖将收取额外的清关费用, 若因用户未能及时配合办理必要的手续,由此产生的其他费用及损失由用户自行承担。

 5. 用户通过第三方物流公司安排报关时需自行缴纳进口关税,用户通过泰和嘉成拍卖安排报关时,泰和嘉成拍卖可以提供进口关税的代收代付服务。

 6. 若用户需要将拍品运输到第三方国家时,泰和嘉成拍卖可以协助用户安排拍品出口国的通关和运输事项, 该拍品抵达第三方国家后的进口清关事宜需要用户自理,泰和嘉成拍卖不承担到达第三方国家后的由于任何原因所造成的损失。

第二条 禁止运输以及限制运输的商品类别如下:

 1. 现金及支票、汇票、证券以及其他有价证券类为禁运品。

 2. 金融机关的存折、信用卡、现金卡等卡类为禁运品。

 3. 未经任何加工的贵重金属和宝石类,例如:金条、未加工的钻石为禁运品。

 4. 完整的象牙制品和没有经过雕刻的象牙原牙,与任何物品连接的象牙,或是有底座的完整象牙为禁运品。

 5. 粘合在木质底座上的犀角(挂在墙上的装饰品),或是其他有整个动物角镶嵌粘合的物品为限运品。

 6. 用濒危动植物标本(比如虎爪、虎骨、象牙、犀牛角等)制作的首饰为限运品。

 7. 紫檀属的紫檀木类和花梨木类和黄檀属里的香枝木类的为限运品,需要办理濒危物种许可证才可以进口。

 8. 《中华人民共和国禁止/限制进出口境物品表》中所列的任何禁运物品或超出规定的限运物品。

 9. 其运送、进出口受包括经由国在内的进出口国、州、地方自治体的法令禁止或限制的物品。

 10. 航空、海运、国际快递等运输公司的运输协议中不允许承运的其他物品。

第三条

 1. 在用户成功拍得拍品后,将默认顺丰保价到付。

2. 本服务费用包括从拍品所在地运送到用户所在地的单程运输费。相关的进口关税和增值税或除运输以外的其他费用(以下简称为“特别费用”)时, 由用户自行承担实际发生的所有费用。泰和嘉成拍卖没有义务及责任为用户垫付任何特别费用。

3. 用户可通过银行转账或者账户扣款的方式支付服务费用。

第四条

1. 当用户签收包裹时,请打开外包装当场查看,如发现拍品有任何破损或者丢失情况时,请拒绝签收,拍照取证后及时通知泰和嘉成拍卖客服热线  010-58761988-0  。

2. 当用户拒绝签收时,拒签的包裹会由承运人退回发件地,泰和嘉成拍卖全力协助用户与承运人以及保险公司联系索赔事宜, 最终索赔由承运人以及保险公司承担,泰和嘉成拍卖不承担任何的赔偿责任。

3. 当用户确认签收后,发现拍品破损或者丢失时,需由用户本人自行联系承运人以及保险公司进行索赔事宜,泰和嘉成拍卖不承担任何责任。

4.由于海关查验商品或者检验检疫部门进行检测时造成的用户的任何损失时,泰和嘉成拍卖不承担任何责任。

第五条

如发生或可能发生以下情况,即使属于已经承接的业务,泰和嘉成拍卖有权终止继续提供该服务,在终止该服务后,泰和嘉成拍卖不会返还用户已支付的服务费用。

1. 在用户委托泰和嘉成拍卖安排第三方运输商进行运输后,由于用户的任何原因拒绝接收拍品时, 无论拍品是否已经抵达目的地,由此造成的退运及其他有关的一切费用或损失均需用户自行承担。

2. 在目的地海关清关过程中,由于用户单方面拒绝配合海关清关工作时,由此造成的退运及其他有关的一切费用或损失均需用户自行承担。

3. 由于货物不符合目的地国家的进口政策,货物被当地海关扣押罚没时,由此造成的退运及其他有关的一切费用或损失均需用户自行承担。

第六条

发生以下任何情况时,泰和嘉成拍卖有权暂时中断或停止本服务的部分或全部内容,且将不另行通知。

1. 对提供本服务的装置和系统进行包括但不限于保养检查以及更新时。

2. 遇到火灾、停电、天灾、系统故障等不可抗力因素,难以提供本服务时。

3. 电力通信公司未提供必需的服务时。

4. 任何其他导致泰和嘉成拍卖无法提供服务的事件。

第七条

用户在使用本服务中,不得有属于或有可能属于以下任何一项的行为。

1. 以不正当的目的使用本服务的行为。

2. 侵害泰和嘉成拍卖以及第三方的商标权、著作权、外观专利权、发明专利权等知识产权以及肖像权、广告宣传权以及其他权利。

3. 涉及欺诈等犯罪的行为。

4. 伪装第三方使用本服务的行为。

5. 不正当地使用本公司以及第三方的设备,或阻碍运营的行为。